(2017)鄂12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春花与陈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花,陈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花,女,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陈友进,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花与被执行人陈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友进已履行了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春花在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2017)鄂1224执43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