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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57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已,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