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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琪、吴珍秀与王望秋、刘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琪,吴珍秀,王望秋,刘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丁琪申请执行人:吴珍秀被执行人:王望秋被执行人:刘实明本院在执行丁琪、吴珍秀与王望秋、刘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望秋、刘实明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