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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7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春光,张娟,苏亚娟,张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7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法定代表人:马增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春光,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张娟,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苏亚娟,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张宾,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苏亚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冀1081执7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兴华路支行银行存款122958.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兴华路支行银行存款122958.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