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顾英珍与付晓东、李志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英珍,傅晓东,李志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英珍,女,194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晓东,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云,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顾英珍与被上诉人傅晓东、李志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英珍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顾英珍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英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顾英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明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李羿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云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