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沧州信和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沧州信和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初59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信和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光明中路与明槐南大街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郝振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信和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京审判员 谢盼书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