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鲁与何友茂、薛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鲁,何友茂,薛强,何成,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961号申请人:张鲁,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石晓芳,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友茂,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申请人:薛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申请人:何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鲁与被申请人何友茂、薛强、何成、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1610000元。案外人田玉霞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屋及土地提供担保;案外人脱建军以其名下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被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10000元;二、冻结案外人田玉霞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屋产权产籍;三、冻结案外人脱建军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产权户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