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松家楼宇智能化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松家楼宇智能化有限公司,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53号原告:重庆松家楼宇智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9800D。法定代表人郑树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信用代码500901000121560。法定代表人秦国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78493109T。法定代表人钟文杰,该公司经理。重庆松家楼宇智能化有限公司因与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张捷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松家楼宇智能化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宝龙长投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张捷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的房屋。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