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改军、陈建伟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改军,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特4号申请人李改军,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陈建伟,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生,住伊川县。申请人李改军与被申请人陈建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申请人李改军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改军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改军撤回申请。申请费9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梁要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永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