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玉英、山东熙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英,山东熙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93—2号申请执行人吴玉英,女,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山东熙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华,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吴玉英与被执行人山东熙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聊东执字第8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华名下位于聊城市城市主人花园小区别墅区14号独栋别墅一套。山东省南郊集团三庆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我院解除对王建华名下位于聊城市城市主人花园小区别墅区14号独栋别墅的查封,我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鲁1502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院不得执行王建华名下位于聊城市城市主人花园小区别墅区14号独栋别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华名下位于聊城市城市主人花园小区别墅区14号独栋别墅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