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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北金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星际电机有限公司、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星际电机有限公司,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市星际电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某,本院在执行湖北金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星际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字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23673元。本案在执行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潘某147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的调查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