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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琳、珠海市瑞欣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琳,珠海市瑞欣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女,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瑞欣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和街71号603室。法定代表人:王思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芳,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琳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瑞欣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琳以已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瑞欣石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庆锋审判员  谭炜杰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燕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