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张积强、被申请人宋韬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积强,宋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83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建瓯市。组织机构代码:00398207-0。法定代表人林铭荣,局长。被执行人张积强,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宋韬,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6)第09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6)第09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计生征字(2016)第09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6)第09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闽人民陪审员 谢 蕙人民陪审员 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