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5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47号原告孙某,女,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委托代理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任立辉人民陪审员  李德春人民陪审员  李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凤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