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47号原告孙某,女,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委托代理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任立辉人民陪审员 李德春人民陪审员 李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凤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