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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张某某、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张某某,赵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257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泰兴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某,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