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张某某、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张某某,赵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257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泰兴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某某,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