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新鹏与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鹏,韩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564号原告李新鹏,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韩宁,又名韩晶晶,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柏庄工贸园东区。原告李新鹏诉被告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李新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新鹏撤诉处理。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鹏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