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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新鹏与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鹏,韩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564号原告李新鹏,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韩宁,又名韩晶晶,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柏庄工贸园东区。原告李新鹏诉被告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李新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新鹏撤诉处理。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鹏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