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李强与陈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李强,陈帅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348号原告:何李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陈帅宇,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李强与被告陈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李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何李强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