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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李强与陈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李强,陈帅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348号原告:何李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陈帅宇,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李强与被告陈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李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何李强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