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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巩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巩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闵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巩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闵某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