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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相公寓、陈素兰、邓大明追偿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长相公寓,陈素兰,邓大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7号原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9号泽星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09017G。法定代表人卫建让。委托代理人徐维会,男。委托代理人卫志辉,男。被告重庆市长寿区长相公寓。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12号银通大厦3楼。经营者陈素兰。被告陈素兰。被告邓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相公寓、陈素兰、邓大明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787.5元,剩余8787.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