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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尚礼崇德商贸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尚礼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826号原告:兰州尚礼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瑶,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红宇,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海宁,系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尚礼崇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尚礼崇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98元,减半收取4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宏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羽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