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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蔡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经济开发区。2009年1月18日因抢夺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2011年8月1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6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2015年8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芮某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货车司机,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2011年8月2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于同年4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结伙在本市滨湖区方庙路金城机床厂附件厂院内、锡南路金城厨具设备厂废弃厂房内开设赌场,组织过某某、宋某等30人左右聚众以“牛牛”赌博3次,共计抽头获利20000余元。2016年4月12日,上述被告人在锡南路金城厨具设备厂废弃厂房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均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合谋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后被告人蔡某某纠集被告人芮某某加入。其中,被告人金某某负责联系赌客、提供赌局,分得抽头渔利的五成;被告人蔡某某负责联系赌客及防水钱的人,分得抽头渔利的三成;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联系及布置场地、联系望风人员及少量赌客,分得抽头渔利的一成;被告人叶某某负责联系部分赌客及通知合伙人及赌客赌场地点,分得抽头渔利的一成;被告人芮某某负责协助联系赌客及放水钱的人,分得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收益的三至四成。2016年12月2至4日间,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按上述分工,在本市滨湖区方庙路金城机床厂附件厂院内、锡南路金城厨具设备厂废弃厂房内开设赌场,组织过建军、宋某等30余人不等聚众以“牛牛”形式赌博3次,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约20000余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按照上述分工,在本市滨湖区锡南路金城厨具设备厂废弃厂房开设赌局,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查获过某某、冷某、汤某、位士洁等数十人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72900元及麻将牌40只、对讲机3台。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蔡某某在宣告缓刑前已被先行羁押一个月零六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过某某、冷某、汤某、位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的麻将牌、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追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缓刑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一个月零十天,即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2016年6月17日所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一个月零六天,即自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一个月零十天,即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一个月零十天,即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一个月零十天,即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具及赌资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芮某某违法所得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瑾玲人民陪审员  曹春红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1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