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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刘六林、朱礼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六林,朱礼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248号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双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炜,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谊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六林,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朱礼霞,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六林、朱礼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