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刚,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被告人孙刚三次共盗窃五盆花木,经鉴定,价值68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刚到利辛县纪王场乡孙楼村孙楼庄冯某家门口,盗窃冯某的两盆花木。经利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鉴证)中心鉴定,该两盆花木价值130元。2、2017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孙刚到利辛县纪王场乡街上纪某家门口,盗窃纪某的一盆花木。经利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鉴证)中心鉴定,该两盆花木价值150元。3、2017年5月3日0时许,被告人孙刚到利辛县纪王场乡孙老家村前崔庄孙某家门口,盗窃孙某的两盆花木。经利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鉴证)中心鉴定,该两盆花木价值40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花木已通过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返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被害人孙某、冯某、纪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孙刚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刚在一个月内多次盗窃他人花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刚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花木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