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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岑、徐藏等与刘桂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岑,徐藏,刘桂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31号原告:XX岑,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徐藏,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刘桂君,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