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岑、徐藏等与刘桂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岑,徐藏,刘桂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31号原告:XX岑,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徐藏,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刘桂君,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