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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杜家场村村民委员会诉高德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杜家场村村民委员会,高德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76号原告: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杜家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杜家场村。法定代表人:杨志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正东,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国,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杜家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德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高德国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