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江诗信、余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诗信,余忠华,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诗信,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忠华,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玲,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诗信与余忠华、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余忠华、俞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忠华、俞玲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忠华、俞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俞玲所有的以俞玲(36232219XXXXXX4)名义登记坐落在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36号26栋1-301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