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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523号被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区担干岭。法定代表人:陈肇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勇政,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江浩,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5号水电大厦。法定代表人:梁寿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4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