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232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何梦婷,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南路幸福花园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易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曹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