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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杜宇与田东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田东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556号原告:杜宇,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婷,辽宁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泽,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宇与被告田东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宇负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