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杜宇与田东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田东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556号原告:杜宇,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婷,辽宁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泽,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宇与被告田东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宇负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