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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9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与吕伏发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吕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住洪泽区人民路38号。委托代理人:杨永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吕伏发,男,汉族,32岁,住洪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与被执行人吕伏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吕伏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信用卡本金44694.13元、利息34324.19元、滞纳金2566.31元、手续费322.09元,合计81906.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吕伏发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2、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吕伏发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吕伏发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刘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2017年5月16日,到刘明住所地洪泽区东双沟镇和平村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吕伏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7年6月10日,本院已将该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证明等证据证实。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83754.72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中华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侍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