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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丽丽与李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丽,李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3904号原告:林丽丽,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嘉裕,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林,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林丽丽与被告李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丽丽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嘉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树林支付原告制鞋复合材料货款4261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树林向原告林丽丽(经营志协复合厂,未申办营业执照)购买制鞋复合材料,于2006年9月3日、同年10月23日分别结欠货款16000元、47400元,事后两次共付款20782元,余欠货款42618元。被告李树林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单二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618元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庭审举证和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李树林向原告林丽丽购买制鞋复合材料,于2006年9月3日、同年10月23日分别结欠货款16000元、47400元,事后两次分别付款5000元、15782元,至今余欠货款42618元,有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为证。2017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起诉催讨后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所欠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丽丽货款426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被告李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