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玉山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3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玉山,男,1938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德瑞(董玉山之子),1961年8月1日出生。董玉山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赔终30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行政赔偿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条件。本案中,鉴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郭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已明确表示董玉山所诉的拆除行为,是该村委会实施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且该村委会与董玉山一户就安置补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董玉山提起行政诉讼。因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811号行政裁定,以董玉山请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已驳回了董玉山的起诉,故董玉山所提行政赔偿诉讼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请求行政赔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正确。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