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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杨冬、何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6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X17660013K。负责人:汤典勤,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何广华,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屈超梅,女,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冯瑞娴,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对被告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06元、财产保全费164.84元,合共24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