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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黎仕余与李乾前、罗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仕余,李乾前,罗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黎仕余,男,生于1967年12月2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李乾前,女,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余庆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罗黔江,男,生于1964年2月2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余庆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黎仕余申请执行李乾前、罗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合计205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乾前、罗黔江与申请执行人黎仕余达成了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乾前、罗黔江于2017年6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黎仕余30000元;2、下余172150元及利息由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罗黔江的工资收入6000元用于执行直至执行完毕止;3、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李乾前、罗黔江承担;4、申请执行人黎仕余自愿同意终结(2017)黔0329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3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6)黔0329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