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蔡常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常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常云,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2014年12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8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常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常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蔡常云饮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驾照逾期未检验),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涡河圈堤由东向西行至卞和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蔡常云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5mg/l00ml。被告人蔡常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蔡常云持逾期未检验的A2驾驶证(注销可恢复)醉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涡河圈堤由东向西行至卞和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蔡常云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5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常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抽血照片、车辆照片、(2014)怀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判决书、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皖大禹司鉴[2017]毒检字第147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常云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常云有犯罪前科且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常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