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齐超、姜滨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超,姜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齐超,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姜滨,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超与被执行人姜滨返还原物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返还原物,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