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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小妮、李君等与王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妮,李君,马素英,彭建辰,马文秀,韩景儒,赵成瑞,孙志坚,王兰欣,王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139号原告:白小妮,女,回族,现住正定县。原告:李君,女,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马素英,女,回族,现住正定县。原告:彭建辰,男,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马文秀,女,回族,现住正定县。原告:韩景儒,男,回族,现住正定县。原告:赵成瑞,男,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孙志坚,女,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王兰欣,女,汉族,现住深泽县。被告:王增,男,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白小妮、李君、马素英、赵成瑞、孙志坚、王兰欣、彭建辰、马文秀、韩景儒与被告王增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白小妮、李君、马素英、赵成瑞、孙志坚、王兰欣、彭建辰、马文秀、韩景儒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妮、李君、马素英、赵成瑞、孙志坚、王兰欣、彭建辰、马文秀、韩景儒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白小妮、李君、马素英、赵成瑞、孙志坚、王兰欣、彭建辰、马文秀、韩景儒负担40元。审 判 长  刘丽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乾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