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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岳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岳凯,岳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被执行人:岳凯,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岳启全,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凯、岳启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964575.59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经调查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岳凯与案外人刘娟共有的位于青羊区大石西路86号1栋4层406号房屋(权1309175)、查封了被执行人岳凯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福克斯牌汽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964575.59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