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凡涛、孟庆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涛,孟庆玉,赵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凡涛,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庆玉,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赵爱玲,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焦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划拔)被执行人孟庆玉的住房公积金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