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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凡涛、孟庆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涛,孟庆玉,赵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凡涛,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庆玉,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赵爱玲,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焦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划拔)被执行人孟庆玉的住房公积金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