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付国宏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双合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宏,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双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739号原告:付国宏,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个体业户,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双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田亚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宏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双合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双合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国宏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国宏负担。审判员 潘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禹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