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执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洪志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志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403号申请执行人:洪志夺,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9号中信惠扬大厦21楼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03758-4。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93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83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