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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钰盛、陈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钰盛,陈玮,黄谟荣,廖奇兴,张均前,魏春裙,张儒云,黄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钰盛,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陈玮,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谟荣,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廖奇兴,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张均前,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魏春裙,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张儒云,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瑶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秀清,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钰盛与被执行人陈玮、黄谟荣、廖奇兴、张钧前、魏春裙、张儒云、黄秀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一、向黄钰盛支付案款35312.5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57元,执行费430元,合计1087元。申请执行人黄钰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廖奇兴的银行存款4965元、张钧前的银行存款25628元、张儒云的银行存款1100元至本院账户,合计31693元。上述案款31693元扣除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30元,余款3126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钰盛,用以抵偿被执行人陈玮、黄谟荣、廖奇兴、张钧前、魏春裙、张儒云、黄秀清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钰盛的部分赔偿款。另查,被执行人陈玮、黄谟荣、廖奇兴、张钧前、魏春裙、张儒云、黄秀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黄钰盛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