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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38号关于郑**申请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3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洪*名下位于田家庵区****一期**栋***室房产(权证号:淮田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郑**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路*栋***房产(权证号:淮田字第××号)的查封。附:(2016)皖0403民初3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陈涛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