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38号关于郑**申请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3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洪*名下位于田家庵区****一期**栋***室房产(权证号:淮田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郑**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路*栋***房产(权证号:淮田字第××号)的查封。附:(2016)皖0403民初3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陈涛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