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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项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佳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