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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漯河伯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伯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学毅,周建军,范月霞,周滨,王玉增,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漯河市源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2执异14号异议人漯河伯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漯河市源汇区南段小村铺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学毅,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周建军,男,回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范月霞,女,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周建军之妻被执行人周滨,女,回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周建军之女。被执行人王玉增,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漯河市嵩山路南段189号。法定代表人周滨。被执行人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住址:漯河市嵩山路南段189号。法定代表人周滨。被执行人漯河市源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小村铺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增。本院在执行张学毅与七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漯河伯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漯河伯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2015年3月16日,异议人与汇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汇安公司位于源汇区小村铺村的9000㎡钢结构厂房租赁给异议人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年租金81万元,申请人已交租金至2017年5月15日,2016年6月7日,汇安公司与胡省焘签订租赁合同,将包括上述厂房范围内共计3万余平方民厂房租赁给胡省焘,租赁期限13年。2016年6月10日。异议人与胡省焘签订租赁协议,约定2017年5月15日以后的厂房租金向胡省焘交纳。异议人已于2016年3月向汇安公司交纳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的租金,于2017年3月15日向胡省焘交纳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租金,至今异议人不拖欠汇安公司的租金,因此源汇区法院(2016)豫1102执59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存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2017年租金81万元是错误的。本院查明,2015年3月16日,河南伯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峰与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和同,合同约定租赁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9000平方米的厂房,年租金81万元,租赁期限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止。至今,异议人仍实际在该处厂房承租经营。张学毅与周建军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民事审理阶段,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向异议人下发(2016)豫1102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应付给汇安公司的租金80万元。(2016)豫1102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周建军等七人并未履行。张学毅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豫1102执59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人处2017年度的房屋租金81万元,对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本院在2016年6月29日就已向异议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到期日是2018年3月16日。本院(2016)豫1102执5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三提取其应交给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的租金并无不当。至于其提出的又与他人(胡省焘)签订租赁合同且约定之后的租金,因厂房是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因此胡省焘与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的效力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之后胡省焘与异议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漯河伯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兵审判员 金 立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