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特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117号申请人王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申请人王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称,被监护人陈某1于20XX年患有脑血栓,自20XX年开始生活不能自理,无认知能力,吃喝拉撒都不知道,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青岛市市北区四方宣化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王某1为陈某1的监护人,王某1以身体欠佳、比较忙,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对青岛市市北区四方宣化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述指定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陈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路XX号XX单元XX户,其丈夫王某2早已去世,其目前单身,王某1系陈某1女儿,王某1称陈某1父母均已去世,自己是陈某1唯一子女。医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等。青岛市市北区四方宣化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指定王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1的监护人,王某1以身体欠佳、比较忙,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为由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1表示自己一直与母亲陈某1共同生活,照顾她的饮食起居,同意担任陈某1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被监护人陈某1丈夫王某2及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1系陈某1女儿,具有监护资格,也具有监护能力,王某1应担任陈某1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1不服指定监护的异议,由王某1担任陈某1的监护人。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