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霍书文、天津市河北区程程图文设计制作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书文,天津市河北区程程图文设计制作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霍书文,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程程图文设计制作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经营者:沈雪铭,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贾盛斌(系沈雪铭丈夫),男,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50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