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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梁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梁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海涛,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9号13号楼1门9层2号。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梁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海涛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款项(具体金额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李治峰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颜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