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彦岭与被执行人牛莉莉、牛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岭,牛莉莉,牛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岭,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牛莉莉,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牛振山,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彦岭与被执行人牛莉莉、牛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彦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