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屈俊峰与董良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俊峰,董良志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417号原告:屈俊峰,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董良志,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屈俊峰与被告董良志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屈俊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俊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屈俊峰已预交),由屈俊峰负担。审判员静大伟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隋春宁 更多数据: